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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東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修改《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等治理文件的公告
發布時間:2015.12.15
浙江東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修改《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等治理文件的公告  [2015/04/03]
  
證券代碼:600120              股票簡稱:浙江東方              編號:2015—011
浙江東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
修改《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等治理文件的公告
為適應公司的發展情況,進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依照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訂)》、《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2014 年修訂)》、《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等文件的規定,2015年4月1日,經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同意對《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工作條例》、《關聯交易管理制度》的部分條款進行修訂,并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現將修訂后的相關條款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訂內容
序號
章程原條款
修訂后條款
1
第二條  本公司系依照《股份公司規范意見》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公司經浙江省股份制試點工作協調小組浙股(1992)47號和浙股募(1992)13號文件批準,以定向募集方式設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現營業執照號為:330000000047262。
第二條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公司經浙江省股份制試點工作協調小組浙股(1992)47號和浙股募(1992)13號文件批準,以定向募集方式設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現營業執照號為:330000000047262。
2
第十三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是:進出口貿易(按商務部核定目錄經營);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內國際招標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設備、材料出口;對外派遣工程、生產及服務行業的勞務人員(不含海員),進口商品的國內銷售,商品物流業務,實業投資開發,紡織原輔材料、百貨、五金交電、工藝美術品、化工產品(不含危險品)、機電設備、農副產品的銷售,經濟技術咨詢。第十三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是:進出口貿易(按商務部核定目錄經營);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內國際招標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設備、材料出口;對外派遣工程、生產及服務行業的勞動人員(不含海員),進口商品的國內銷售,商品物流業務,實業投資開發,紡織原輔材料、百貨、五金交電、工藝美術品、化工產品(不含危險品)、機電設備、農副產品、金屬材料、建筑材料、礦產品(除??兀?、醫療設備的銷售,經濟技術咨詢。
3
第十八條  公司的內資股,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4
第十九條  公司發起人為浙江東方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認購的股份數為2309.5萬股,占公司當時發行普通股總數的46.19%。
第十九條  公司發起人為原浙江東方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認購的股份數為2309.5萬股,占公司當時發行普通股總數的46.19%。
    根據浙江省省屬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浙企改發[2007]3號《關于榮大、中大、東方三家外貿集團公司合并重組改革總體方案的批復》、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國資產權【2008】506號《關于浙江東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海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變更有關問題的批復》等文件,原浙江東方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原浙江中大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天業投資有限公司、中投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原浙江省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分別持有的本公司16745.3924萬股、2304.7299萬股、1218.4861萬股、2193.697萬股行政劃轉為浙江省國際貿易集團有限公司持有,并于2008年12月10日完成股權過戶手續。
5
第四十四條  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并應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六個月之內舉行。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地點為:公司住所會議室或其它明確的地方。股東大會將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
公司在確保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提供的網絡技術支持條件具備且成熟時,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要求,公司可以向股東提供網絡或其它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采用網絡或其他方式的,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載明網絡或其他方式的表決時間以及表決程序。
股東大會網絡或其他方式投票的開始時間,不得早于現場股東大會召開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遲于現場股東大會召開當日上午9:30,其結束時間不得早于現場股東大會結束當日下午3:00。
第四十四條  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并應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六個月之內舉行。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地點為:公司住所會議室或其它明確的地方。
股東大會將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同時,公司將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要求,提供網絡投票平臺,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采用網絡或其他方式的,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載明網絡或其他方式的表決時間以及表決程序。
股東大會網絡或其他方式投票的開始時間,不得早于現場股東大會召開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遲于現場股東大會召開當日上午9:30,其結束時間不得早于現場股東大會結束當日下午3:00。
6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5人時;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7
第七十八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征集股東投票權。
第七十八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投資者表決應當單獨計票。單獨計票結果應當及時公開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征集股東投票權。征集股東投票權應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體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方式征集股東投票權。公司不得對征集投票權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8
第七十九條  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公司與關聯方發生的交易金額超過3000萬元,且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的關聯交易,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者評估。
第七十九條  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公司與關聯方發生的交易金額超過3000萬元,且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的關聯交易,由股東大會審議,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者評估。
9
第一百零七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貸款、認購新股、購買債券類低風險信托產品、關聯交易等事項;
第一百零七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融資、委托理財、委托貸款、認購新股、購買債券類低風險信托產品、關聯交易等事項;
10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應當在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貸款、認購新股、購買債券類低風險信托產品、關聯交易的權限內,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須報股東大會批準的重大投資,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應當在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融資、委托理財、委托貸款、認購新股、購買債券類低風險信托產品、關聯交易的權限內,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須報股東大會批準的重大投資,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前述的具體權限在《董事會工作條例中》予以確定。
11
第一百一十四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董事主持。第一百一十四  公司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公司有兩位或兩位以上副董事長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的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12
原第一百一十七條序號調整為第一百一十九條,原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序號調整為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
13
第一百三十五條  公司總裁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偛眠`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董事會應積極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責任。第一百三十五條  公司總裁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總裁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董事會應積極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責任。
14
第一百六十一條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公司管理層、董事會應結合公司盈利情況、資金需求、持續發展需求及股東回報情況合理提出利潤分配預案。董事會審議現金分紅具體方案時,應當認真研究和論證公司現金分紅的時機、條件和最低比例、調整的條件及其決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會在利潤分配預案論證過程中,需與獨立董事、監事充分討論,并盡可能通過電話、傳真、郵件等多種渠道充分聽取中小股東意見。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在審議利潤分配預案時,需分別經全體董事過半數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獨立董事應當發表明確意見。
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利潤分配預案,應當提交公司股東大會進行審議,公司可以提供網絡投票等方式為社會公眾股東參與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大會對現金分紅具體方案進行審議時,應當通過電話、傳真、郵件等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并及時答復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兩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第一百六十一條 公司利潤分配的決策程序和機制:
(一)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應結合公司盈利情況、資金需求、持續發展需求及股東回報情況合理制定利潤分配預案;制訂現金分紅具體方案時應認真研究和論證現金分紅的時機、條件和最低比例、調整的條件及其決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會在利潤分配預案論證過程中,需與獨立董事、監事充分討論,并盡可能通過電話、傳真、郵件等多種渠道充分聽取中小股東意見。
公司當年盈利但董事會未制定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中詳細披露并說明未進行現金分紅的原因及未用于現金分紅的資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
獨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東的意見,提出分紅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會審議。
(二)董事會、監事會在審議利潤分配預案時,需分別經全體董事過半數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獨立董事應當發表明確意見。
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應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股東大會對現金分紅具體方案進行審議時,應當通過公司網站、公眾信箱或者來訪接待等渠道,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并及時答復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
(三)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投資規劃、長期發展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經營環境或自身經營狀況發生較大變化,需要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董事會應以股東權益保護為出發點擬定利潤分配調整政策,并在股東大會提案中詳細論證和說明原因,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調整后的利潤分配政策不得違反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利潤分配政策調整的議案經監事會、董事會審議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對現金分紅政策進行調整或者變更的,須以股東大會特別決議審議批準。
(四)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五)監事會應對董事會執行公司利潤分配政策是否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況進行監督。
15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司實施積極的利潤分配政策,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司的利潤分配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并兼顧公司的可持續發展;
(二)公司可以采取現金、股票、現金與股票相結合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兩次分紅間隔時間不得少于六個月;
(三)在保證公司正常經營業務和長期發展的前提下,公司應當盡量采用現金分紅方式。公司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現金紅利分配的具體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狀況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擬定,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四)公司當年度盈利而董事會未做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紅的資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五)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投資規劃、長期發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經營環境發生變化,確需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調整后的利潤分配政策不得違反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董事會、監事會在審議公司章程中有關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議案時,應全體董事過半數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獨立董事應當對公司章程中利潤分配政策調整發表獨立意見。股東大會審議公司章程中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議案需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司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實施積極的利潤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潤分配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利潤分配原則:公司在經營狀況良好、現金流能夠滿足公司正常經營和長期發展需求的前提下,應結合自身的財務結構、盈利能力和未來投資、融資發展規劃,實施積極的利潤分配政策,并保持現金分紅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穩定性。
公司利潤分配不得超過累計可分配利潤的范圍,不得影響公司持續經營和發展能力。
(二)利潤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現金、股票、現金與股票相結合或法律許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相對于股票股利,公司優先采用現金分紅的利潤分配方式。
公司原則上按年進行利潤分配,也可根據實際盈利情況進行中期利潤分配。
(三)利潤分配條件
1.現金分紅條件:公司在上一會計年度盈利,累計可分配利潤為正數,不存在影響利潤分配的重大投資計劃(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除外)或現金支出事項,且現金流滿足公司正常經營和長期發展需求的情況下,可以采用現金方式分配股利。
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
公司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區分下列情形,擬定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
(1)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80%;
(2)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40%;
(3)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20%;
公司在實際分紅時根據具體所處階段,由公司董事會根據具體情形確定。
2.股票股利分配條件:在保障現金分紅、保證公司股本規模和股權結構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進行利潤分配。
公司發放股票股利應注重股本擴張與業績增長保持同步,應當具有公司成長性、每股凈資產的攤薄等真實合理因素。
(四)利潤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中詳細披露現金分紅政策的制定及執行情況,對下列事項進行說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要求;
2.分紅標準和比例是否明確和清晰;
3.相關的決策程序和機制是否完備;
4.獨立董事是否履職盡責并發揮了應有的作用;
5.中小股東是否有充分表達意見和訴求的機會,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護等。
對現金分紅政策進行調整或變更的,還應對調整或變更的條件及程序是否合規和透明等進行詳細說明。
(五)存在股東違規占用公司資金情況的,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占用的資金。
16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專人送出或以郵件方式進行。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專人送出、郵件或電子郵件方式送出。
17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召開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專人送出或郵件方式進行。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召開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專人送出、郵件或電子郵件方式送出。
18
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自交付郵局之日起第五個工作日為送達日;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為送達日期。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以郵件送出的,自交付郵局之日起第五個工作日為送達日;以電子郵件送出的,以電子郵件發出當日為送達日;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為送達日期。
二、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修訂內容
序號
規則原條款
修訂后條款
1
第三條  股東大會應當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為利于公司科學決策,提高效率,遵循符合公司及全體股東的最大利益原則,除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會的職權外,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決定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貸款、認購新股、購買債券類低風險信托產品、關聯交易事項有如下權限,董事會負有向股東大會報告的義務:
(一)授權董事會就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事項,對單項金額(包括承擔的債務和費用)在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內,且一年內累計金額在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50%以內的事項行使決策權(包括與對外投資項目直接配套的向該項目提供的股東借款額)。
……
(五)行使總額在3000萬元以下,并且在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值5%以內的關聯交易(含同一標的或與同一關聯人在連續12個月內達成的關聯交易累計金額)決策權。
第三條  股東大會應當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為利于公司科學決策,提高效率,遵循符合公司及全體股東的最大利益原則,除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會的職權外,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決定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融資、委托理財、委托貸款、認購新股、購買債券類低風險信托產品、關聯交易等事項有如下權限,董事會負有向股東大會報告的義務:
(一)授權董事會就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融資、委托理財等事項,對單項金額(包括承擔的債務和費用)在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內,且一年內累計金額在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50%以內的事項行使決策權(包括與對外投資項目直接配套的向該項目提供的股東借款額)。
……
(五)行使除公司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會決定以外的關聯交易事項的決策權。
2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在公司住所地或其它明確公告的地點召開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應當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經濟、便捷的網絡或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出席和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在公司住所地或其它明確公告的地點召開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將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同時,公司將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要求,提供網絡投票平臺,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采用網絡或其他方式的,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載明網絡或其他方式的表決時間以及表決程序。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出席和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3、
第三十四條  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第三十四條  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投資者表決應當單獨計票。單獨計票結果應當及時公開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征集股東投票權。征集股東投票權應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體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方式征集股東投票權。公司不得對征集投票權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4、
第三十九條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對提交表決的提案發表以下意見之一:同意、反對或棄權。
未填、錯填、字跡無法辨認的表決票或未投的表決票均視為投票人放棄表決權利,其所持股份數的表決結果應計為“棄權”。
第三十九條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對提交表決的提案發表以下意見之一:同意、反對或棄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作為滬港通股票的名義持有人,按照實際持有人意思表示進行申報的除外。
未填、錯填、字跡無法辨認的表決票或未投的表決票均視為投票人放棄表決權利,其所持股份數的表決結果應計為“棄權”。
三、董事會工作條例的修訂內容
序號
規則原條款
修訂后條款
1
第三條  股東大會應當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為利于公司科學決策,提高效率,遵循符合公司及全體股東的最大利益原則,除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會的職權外,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決定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貸款、認購新股、購買債券類低風險信托產品、關聯交易事項有如下權限,董事會負有向股東大會報告的義務:
(一)授權董事會就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事項,對單項金額(包括承擔的債務和費用)在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內,且一年內累計金額在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50%以內的事項行使決策權(包括與對外投資項目直接配套的向該項目提供的股東借款額)。
……
(五)行使總額在3000萬元以下,并且在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值5%以內的關聯交易(含同一標的或與同一關聯人在連續12個月內達成的關聯交易累計金額)決策權。
第三條  股東大會應當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為利于公司科學決策,提高效率,遵循符合公司及全體股東的最大利益原則,除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會的職權外,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決定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融資、委托理財、委托貸款、認購新股、購買債券類低風險信托產品、關聯交易事項有如下權限,董事會負有向股東大會報告的義務:
(一)授權董事會就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融資、委托理財等事項,對單項金額(包括承擔的債務和費用)在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內,且一年內累計金額在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50%以內的事項行使決策權(包括與對外投資項目直接配套的向該項目提供的股東借款額)。
……
(五)行使除公司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會決定以外的關聯交易事項的決策權。
2
第二十七條  會議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公司有兩位或兩位以上副董事長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的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四、關聯交易管理制度的修訂內容
序號
規則原條款
修訂后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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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公司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行使總額在3000萬元以下,并且在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內的關聯交易(含同一標的或與同一關聯人在連續12個月內達成的關聯交易累計金額)決策權。
第十五條  公司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行使除公司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會決定以外的關聯交易事項的決策權。
 
 
特此公告
 
浙江東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