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0120 股票簡稱:浙江東方 編號:2015—014
浙江東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子公司重大訴訟事項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事項提示
●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立案階段
● 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東方集團浩業貿易有限公司為案件被告
● 涉案的總金額:銀行墊付的人民幣23445057.6元、美元3541936.34元、歐元955207.25元、律師費140000元及訴訟費用
● 對公司損益產生的影響:鑒于本次重大訴訟案件均尚未開庭審理,目前暫無法判斷對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 其他重要說明:除本公告已公告的訴訟外,據中行浙江省分行口頭通知,東方浩業同中行浙江省分行間尚有約7000余萬元的業務中行浙江省分行也已提起訴訟。截至本公告發出日,東方浩業尚未收到法院的相關材料。公司將對本次訴訟進展情況以及后續可能收到的訴訟案件情況及時履行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風險。
一、重大訴訟受理的基本情況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東方集團浩業貿易有限公司收到相關法院寄來的訴訟文件,詳細情況如下:
起訴方 | 受理法院 | 受理文號 | 案由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 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 | (2015)杭下商初字第975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26號 | 信用證糾紛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27號 | 信用證融資糾紛 |
二、重大訴訟案件的基本情況
(一)(2015)杭下商初字第975號案件
1、原告方: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以下稱“中行浙江省分行”)
2、被告方:浙江東方集團浩業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稱“東方浩業”)、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索日新能源”)
3、訴訟請求:
中行浙江省分行要求判令東方浩業歸還承兌匯報本金22982400元、罰息462657.6元(暫計至2015年3月22日)、律師費60000元;要求索日新能源就抵押物在最高額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要求東方浩業、索日新能源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4、訴狀所列事實與理由基本情況:
據中行浙江省分行訴稱,2013年12月26日,中行浙江省分行與東方浩業簽訂了《授信業務總協議》,同日與索日新能源就前述授信協議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隨后辦理了抵押登記。后中行浙江省分行向東方浩業簽發了3張總額人民幣為22982400元的承兌匯票。因東方浩業未能按期足額交付承兌匯票票款,故提起訴訟。
(二)(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26號案件
1、原告方:中行浙江省分行
2、被告方:東方浩業、索日新能源
3、訴訟請求:
中行浙江省分行要求判令東方浩業歸還墊付的美元本金2189123.19元、歐元本金563860.75元,罰息美元27339.04元、歐元3187.73元(罰息暫計至2015年3月22日)、律師費40000元;要求索日新能源就抵押物在最高額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要求東方浩業、索日新能源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4、訴狀所列事實與理由基本情況:
據中行浙江省分行訴稱,2013年12月26日,中行浙江省分行與東方浩業簽訂了《授信業務總協議》,同日與索日新能源就前述授信協議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隨后辦理了抵押登記。依照東方浩業提交的10分《開立國際信用證申請書》,中行浙江省分行為東方浩業開立了總金額為2189123.19美元、563860.75歐元的國際信用證。后中行浙江省分行收到議付行提示付款通知東方浩業繳款時,東方浩業未能履約,故提起訴訟。
(三)(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27號案件
1、原告方:中行浙江省分行
2、被告方:東方浩業、索日新能源
3、訴訟請求:
中行浙江省分行要求判令東方浩業歸還墊付的美元本金1312590.6元、歐元本金385000元,罰息美元12883.51元、歐元3158.77元(罰息暫計至2015年3月23日)、律師費40000元;要求索日新能源就抵押物在最高額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要求東方浩業、索日新能源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4、訴狀所列事實與理由基本情況:
據中行浙江省分行訴稱,2013年12月26日,中行浙江省分行與東方浩業簽訂了《授信業務總協議》,同日與索日新能源就前述授信協議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隨后辦理了抵押登記。后依照東方浩業提交的進口押匯申請書,中行浙江省分行依約履行了放款義務合計金額1312590.6美元、385000歐元。2015年3月23日,中行浙江省分行根據合同約定向東方浩業、索日新能源發出《宣布押匯提前到期函》。因東方浩業未能還款,故提起訴訟。
三、案件進程情況
目前,上述案件均尚未正式開庭審理。
四、訴訟對公司損益產生的影響:
本公司正在積極準備應訴,鑒于以上重大訴訟案件均尚未開庭審理,目前暫無法判斷對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五、其他說明
除上述已公告的訴訟外,據中行浙江省分行口頭通知,東方浩業同中行浙江省分行間尚有約7000余萬元的業務中行浙江省分行也已提起訴訟,截至本公告發出日,東方浩業尚未收到法院的相關材料。本公司將對上述訴訟進展情況以及后續可能收到的訴訟案件情況及時履行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風險。
六、備查文件
1、(2015)杭下商初字第975號《應訴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等訴訟文件。
2、(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26號《應訴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等訴訟文件。
3、(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27號《應訴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等訴訟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東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