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東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子公司重大訴訟事項公告 [2015/05/21]
證券代碼:600120 股票簡稱:浙江東方 編號:2015—021
浙江東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子公司重大訴訟事項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事項提示
●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立案階段
● 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東方集團浩業貿易有限公司為案件被告
● 涉案的總金額:美元2970860.42元、人民幣45775555.56元、律師費60000元及訴訟費用
● 對公司損益產生的影響:鑒于本次重大訴訟案件均尚未開庭審理,目前暫無法判斷對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一、重大訴訟受理的基本情況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東方集團浩業貿易有限公司收到相關法院寄來的訴訟文件,詳細情況如下:
起訴方 | 受理法院 | 受理文號 | 案由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 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 | (2015)杭下商初字第1146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 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 | (2015)杭下商初字第1152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二、重大訴訟案件的基本情況
(一)(2015)杭下商初字第1146號
1、原告方: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以下稱“中行浙江省分行”)
2、被告方:浙江東方集團浩業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稱“東方浩業”)、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索日新能源”)
3、訴訟請求:
中行浙江省分行要求判令東方浩業歸還出口商業發票貼現融資款本金2934958.39美元、利息35902.03美元及罰息(利息暫計至2015年3月22日,罰息自2015年4月2日起算)、律師費30000元;要求索日新能源就抵押物在最高額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要求東方浩業、索日新能源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4、訴狀所列事實與理由基本情況:
據中行浙江省分行訴稱,2013年12月26日,中行浙江省分行與東方浩業簽訂了《授信業務總協議》,同日與索日新能源就前述授信協議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隨后辦理了抵押登記。2014年9月1日,中行浙江省分行與東方浩業又簽訂了《出口商業發票貼現協議》(應收賬款保理池融資業務專用)。隨后,依照東方浩業提交的3份《應收賬款保理池融資申請書》,中行浙江省分行向東方浩業發放融資款合計2934958.39美元。因東方浩業在中行浙江省分行其他協議項下發生違約,中行浙江省分行依照《出口商業發票貼現協議》宣布該協議項下尚未歸還的融資款項本息全部到期。因東方浩業未能還款,故提起訴訟。
(二)(2015)杭下商初字第1152號
1、原告方:中行浙江省分行
2、被告方:東方浩業、索日新能源
3、訴訟請求:
中行浙江省分行要求判令東方浩業歸還國內商業發票貼現融資款本金45032519元、利息743036.56元及罰息(利息暫計至2015年3月22日,罰息自2015年4月2日起算)、律師費30000元;要求索日新能源就抵押物在最高額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要求東方浩業、索日新能源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4、訴狀所列事實與理由基本情況:
據中行浙江省分行訴稱,2013年12月26日,中行浙江省分行與東方浩業簽訂了《授信業務總協議》,同日與索日新能源就前述授信協議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隨后辦理了抵押登記。2014年8月13日,中行浙江省分行與東方浩業又簽訂了《國內商業發票貼現協議》(應收賬款保理池融資業務專用)。隨后,依照東方浩業提交的5份《應收賬款保理池融資申請書》,中行浙江省分行向東方浩業發放融資款合計45032519元。因東方浩業在中行浙江省分行其他協議項下發生違約,中行浙江省分行依照《國內商業發票貼現協議》宣布該協議項下尚未歸還的融資款項本息全部到期。因東方浩業未能還款,故提起訴訟。
三、案件進程情況
目前,上述案件均尚未正式開庭審理。
四、訴訟對公司損益產生的影響:
本公司正在積極準備應訴,鑒于以上重大訴訟案件均尚未開庭審理,目前暫無法判斷對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五、其他說明
本公司將對上述訴訟進展情況及時履行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風險。
六、備查文件
1、(2015)杭下商初字第1146號《應訴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等訴訟文件。
2、(2015)杭下商初字第1152號《應訴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等訴訟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東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5年5月21日